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出行权的最低内容
宪法明确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出行权,“在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的条件下”。这将最低服务标准、组织义务以及将交通作为社会生活核心组成部分的评估标准上升为宪法层面的要求。

宪法明确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出行权,“在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的条件下”。这将最低服务标准、组织义务以及将交通作为社会生活核心组成部分的评估标准上升为宪法层面的要求。
出行权规定于《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4条第二十一段。如下所示: 第4条.- (…) 每个人都享有在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条件下的出行权。
国家最高法院第二审判庭通过判例2a./J. 71/2023(第十一纪元)确立,出行权在三个层面上具有可主张的具体内容:
有必要强调国家最高法院第二审判庭在审理复审宪法保护案件686/2022时所进行的分析,该分析涉及出行权的最低内容。
国家最高法院前第二审判庭分析认为,出行权与可及性密切相关,以至于不能孤立地加以理解。其发展源于诸如《城市权利世界宪章》等国际参考文件,随后在地方宪法和法律中得到发展,并最终被纳入联邦宪法第4条。在这一逻辑下,最高法院指出,出行权不仅仅是简单的移动,而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建设以人为中心的交通与基础设施体系,特别是优先考虑处于更大弱势地位的人群。
此外,复审宪法保护案件的裁决表明,出行权具有双重维度:个人维度,因为它保护每个人决定如何出行的能力;以及集体维度,因为它要求多种出行方式并存,以满足整体人口的需求。同时,它还具有工具性和主观性视角:工具性方面,因为它直接影响人们的物质福祉,这取决于实际可及性、成本、出行时间、连通性和安全性;主观性方面,因为它通过使人们能够获得休息、文化、娱乐以及建立社会关系的机会,从而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一个低效或排他性的出行系统不仅会使出行更加困难,还会降低日常福祉,并限制权利的有效实现。
最后,第二审判庭明确指出,出行权是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工作、教育、健康、住房、食物、文化和娱乐)的必要前提。因此,其宪法内容要求政府确保建立一个安全、可及、高效、可持续、高质量、包容和平等的出行体系。这些要素中的每一项都对预防、调整、维护、规划以及消除障碍施加了具体义务,从而使出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为所有人都能够在尊严和平等条件下实现人生规划的真实且有效的条件。
总而言之,作为宪法第4条所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出行权并不止于单纯的移动可能性,而是要求具备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的现实条件。其最低内容对政府施加了在可验证的宪法标准下,对出行体系进行组织、提供和监督的具体义务。从这一角度看,出行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是一项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性条件,因为其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是否能够获得有尊严的生活、进入公共空间,并在社会中实现全面发展。
重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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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明确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出行权,“在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的条件下”。这将最低服务标准、组织义务以及将交通作为社会生活核心组成部分的评估标准上升为宪法层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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