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授权委托书在墨西哥的效力
En la práctica jurídica, corporativa y notarial mexicana, el uso de poderes otorgados en el extranjero para surtir efectos dentro del territorio nacional se ha

在墨西哥的法律、公司及公证实践中,使用在国外授予的授权委托书以在墨西哥境内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日益普遍。这种情况出现在多种场景中,包括房地产交易、公司行为、司法程序以及行政手续。主要的法律问题通常不在于授权本身是否存在,而在于其在墨西哥当局面前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这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内法律以及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件。
在国外授予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取决于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该公证行为必须符合其作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形式要求(locus regit actum),依据《联邦民法典》第12条和第13条第IV款,以及各地方立法中的对应规定。
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必须得到适当证明。一般而言,这通过“认证(legalización)”来实现,即由主管机关证明出具该文件的公证人签名及其官方身份。然而,该要求可通过国际机制予以替代:
当授权委托书以外文起草时,必须根据联邦或地方的法律要求翻译成西班牙语。为将其纳入公证文件,持证专业翻译人员必须向墨西哥公证人出示并提供正式译文,该译文将附于相应的公证文书中。
外国公证人必须核实授权人的身份、法律行为能力及代理权限。在此方面,墨西哥最高法院(判例:P./J. 13/94)已确立,在《华盛顿议定书》缔约国所授予的授权委托书,不应适用与国内授权相同的形式要求。
在实践中,通常需要在墨西哥公证人面前进行确认或公证。同样,该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墨西哥对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分类:
在具有重要法律或经济意义的交易中,建议由外国公证人与墨西哥公证人协调起草文件,从一开始即确保符合墨西哥适用的形式及实质要求。
强烈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该文件自签署之时起即符合适用的国际条约以及墨西哥联邦和地方立法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重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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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明确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出行权,“在道路安全、可及性、效率、可持续性、质量、包容性和平等的条件下”。这将最低服务标准、组织义务以及将交通作为社会生活核心组成部分的评估标准上升为宪法层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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