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 abuso de la cláusula de sumisión expresa

明示管辖条款的滥用。

律师 Ashley Osorio Morales

在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解决诉讼争议已不再具有程序优势:通过合同或票据约定特定管辖权的所谓明示管辖条款,已无法产生债权人所期望的效果。

目前,许多商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在首份裁定阶段即被中止,即便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已符合所有形式要件。问题已不在于债务是否存在,而在于提起诉讼的法官是否具有管辖权。

在这一新形势下,由债权人设定的管辖约定条款已不再是程序确定性的保障,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成为一种法律风险,削弱了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行使权利的优势。

例如,在格式合同中,一方单方面确定法律关系的条款,另一方只能整体接受或拒绝合同。这种在金融领域常见的结构形成了不对称性,当约定将争议提交至远离借款人或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时,这种不对称性尤为突出。

因此,服从债权人设定的司法管辖权,几乎总会使被告承担差旅、额外费用及操作上的困难,这些影响并未在双方之间对等分担,尤其是在该约定源自格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

对于消费者、自然人甚至小型企业而言,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无力抗辩,从而妨碍其有效行使辩护权。其后果是形成实质性的司法救济障碍,与宪法所确立的有效司法保护标准不相容。

最新的司法判例立场十分明确。在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布的判决 I.11o.C.100 C (11a.) 中,第一巡回区第十一民事合议庭裁定:若签署人未实际参与条款协商,则为担保信用合同而签署的本票中所载明示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核心论证清晰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影响:即便本票在形式上有效,若管辖条款属于由金融机构单方设定的合同结构的一部分,其效力即会丧失。阅读并签署文件并不等同于协商其内容。当加入合同是获得贷款的唯一选择时,《商法典》第1093条所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成立。

该判准巩固了对明示管辖条款的实质性解释,并指出票据不得被用于复制合同失衡,从而限制对司法救济的有效获得。

进一步而言,《商法典》第1093条承认通过明示约定延长地域管辖权的可能性。然而,该规则以对法定管辖的自由、明确且经过协商的放弃为前提。当该条款被纳入格式合同时,这一前提便被削弱。

该解释与《宪法》第17条保障及时且有效司法救济的规定相一致,也符合《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第90条的精神,该条款使对加入方造成重大不平衡的合同条款无效。将遥远的司法管辖地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完全符合这一情形。

基于此,中南地区行政与民事事务区域全体会议在 2025 年 3 月公布的判例 PR.A.C.CS. J/19 C (11a.) 中裁定:当金融机构依据格式合同中的明示管辖条款,在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时,法官有权自首次裁定即决定回避管辖。

其理由具有预防性:受理诉讼并迫使被告仅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出庭,只会延长判例意图避免的经济劣势。

基于上述情况,HG Abogados 商事与民事公司及争议解决团队建议读者在签订含有此类条款的协议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团队,以识别该机制的适用范围与界限,以及各具体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重点要点

明示管辖条款效力的丧失

将管辖地设定为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条款,已不再为债权人带来程序上的优势。

自首次裁定即受到司法制止

多个法院在审查管辖权时即中止商事和民事程序,即便相关文件在形式上有效。

格式合同中的风险

当该条款由一方单方面设定,尤其是由金融机构设定时,可能因缺乏真实协商而被认定为无效。

程序与经济上的不平等

要求被告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会产生费用、差旅及各种障碍,从而影响其行使辩护权。

最新判例准则(I.11o.C.100 C (11a.), 2026)

其认定:若债务人没有真实选择,签署本票并不意味着对管辖权进行了有效协商。

《商法典》第1093条的解释

管辖权的延伸须以自由、明确且经协商的放弃为前提;单纯的合同加入并不足以成立。

司法机关回避管辖权的权能(PR.A.C.CS. J/19 C (11a.), 2025)

法官可以自诉讼初始阶段即驳回基于格式合同中强加的管辖条款提出的诉讼,以避免延续被告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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